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42號
CTDV,110,簡,142,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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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2號
原   告 胡雪琳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複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被   告 黃水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訴代應就民國109年9月10日民事準備狀二、(二)第6 項請求之全聯福利中心12,700元部分,列表列項統計區分說 明其中之:①「成人尿布、護墊」部分為多少金額(附表各 項細項之金額,備註發票所在之頁數或證據為何)?②除「 成人尿布、護墊」以外之其他金額,係支出購買何種物品及 其金額(並備註發票所在之頁數或證據為何)?(繕本逕送 被告訴訟代理人)。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接獲第二項原告書狀後,應於5日內具狀就 原告之此部分金額得否請求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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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