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3668號
TPDV,87,訴,3668,20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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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六八號
  原   告 芳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路○段八二號地下室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律師
        陳雅萍律師
        劉興業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八二號八樓之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智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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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