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六八號 原 告 芳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路○段八二號地下室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律師 陳雅萍律師 劉興業律師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八二號八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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