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張英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玄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釋明台端現實提示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
明年、月、日』。
三、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