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陳風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萬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送達代收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
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
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劉萬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