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蕭金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香棋、柯秀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地址、
連絡電話(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
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
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請確認聲請狀內相對人柯秀香姓名是否正確?若有誤請具狀
更正,若姓名正確請提出發票人為柯秀香之本票原本。
四、各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五、債務人張香棋、柯秀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