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56號
CTDV,110,司拍,156,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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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訴訟代理人 余更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伶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完整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貴社僅提出土地及建物標示部分
  ) 。
三、相對人陳伶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
  人為何人,並提出相對人陳伶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江鴻明高碧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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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