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65號
CTDV,110,司催,265,202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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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游素華即游文冬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游江淑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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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