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72號
CTDV,110,司促,8072,2021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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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震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田 
異議人因債權人郭維義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
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0年6月24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 ,異議人遲至民國110年7月28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 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 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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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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