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坤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伍仟伍佰參拾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參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八十
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陸拾參萬壹
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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