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365號
CTDV,110,司促,13365,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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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65號
 
債 權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鎮 


債 務 人 黃智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伍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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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