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蔡美玉即洪慶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被繼承人洪慶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二、債務人洪蔡美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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