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309號
CTDV,110,司促,13309,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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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蔡美玉即洪慶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洪慶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債務人洪蔡美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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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