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66號
CTDV,110,司促,13266,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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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瑞成律師即劉進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瑞成律師即劉進安之遺產管理人事務所 所地在台南市,此有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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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