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碧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現金卡債權本金金額52,643元及信用卡債權本金金額 55,213元之違約金起算日為何?二、債務人王碧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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