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57號
CTDV,110,司促,13257,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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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碧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現金卡債權本金金額52,643元及信用卡債權本金金額
  55,213元之違約金起算日為何?
二、債務人王碧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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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