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盛原(原名:涂毅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具體說明車貸計息本金13,124元之年利率16%、17%
之利息起、訖日分別為何?
二、債務人涂盛原(原名:涂毅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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