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48號
CTDV,110,司促,13248,2021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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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盛原(原名:涂毅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具體說明車貸計息本金13,124元之年利率16%、17%
  之利息起、訖日分別為何?
二、債務人涂盛原(原名:涂毅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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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