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47號
CTDV,110,司促,13247,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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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錦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
  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
  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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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