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31號
債 權 人 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光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瑞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0年9月16日』或『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如為『民國110年9月16日』,其依據為何?(
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
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
之效力。)
二、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
三、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許瑞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許瑞銘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五、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郵政回執反面影本。
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
簽收簿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