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
債 權 人 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光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湘玲、馮名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馮名堯是否為債務人?並釋明及提出馮名堯為債務人
之相關依據(依貴管委會所提出之109年及110年管理費與機
車停車費清單所載姓名均為廖湘玲)
二、請更正向債務人廖湘玲、馮名堯各別請求金額為何?並再補
繳納裁判費(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之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50
0元)。
三、承上,如為連帶給付,則釋明其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四、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是
否更改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債務人廖湘玲、馮名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
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廖湘玲、馮名堯之『
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
00號13樓)。
六、請提出催告債務人廖湘玲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
件(如:存證信函之『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
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收件回執簽收
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七、請提出催告債務人馮名堯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郵
政收件回執正、反面』及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郵政
收件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
收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