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
債 權 人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終止當時月租金」之證明文件。
二、請求新台幣1,212,153元之計算式。
三、請釋明自民國110 年4 月8 日起計算利息是否有誤?(按民
法第229 第1 項、第2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民法第120 條第2 項、第229 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
明定。依貴公司提出之存證信函及回執所載,於文到十日內
清償積欠款項,送達日為110年5月24日,則債務人於110 年
6 月4 日始負遲延責任)
四、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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