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139號
CTDV,110,司促,13139,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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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池祐昕 

債 務 人 池旭功 

債 務 人 高淑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零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池祐昕前就讀私立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
  池旭功高淑幸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
  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2筆,共計
  新臺幣326,065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
  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池祐昕自民國110年03月27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3,075元,及自民國
  110年0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110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池旭功高淑幸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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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