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130號
CTDV,110,司促,13130,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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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宋展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宋展堂於民國98年9月2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04051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
  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812元整。(2)延滯期
  間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
  40405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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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