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128號
CTDV,110,司促,13128,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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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佩珊 


債 務 人 蕭仲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佩珊於民國106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蕭仲志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
  計新臺幣106,20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佩珊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10年5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8,981元及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1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蕭仲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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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