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950號
CTDV,110,司促,12950,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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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9年2月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
  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
  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
  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0年1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26
  ,913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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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