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04號
債 權 人 翁榮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進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陳進武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請釋明債權新台幣15萬元、26萬元,台端係依據票據或借款
關係請求?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
①各張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
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②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四、承二,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請釋明:
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
五、債務人陳進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