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803號
CTDV,110,司促,12803,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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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
 
債 權 人 林于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秀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第三人鼎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即債務人林 秀娟委託其代為辦理銀行貸款事宜未給付服務費為由,聲請 對債務人林秀娟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委託書所載 委託人甲方為鼎泰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林秀娟僅為法定代 理人,則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秀娟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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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