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81號
債 權 人 東方國宅富貴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凱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新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洪新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洪新連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