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
債 權 人 東方國宅富貴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凱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正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羅正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時,請提出所有權人羅正發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