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德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帳務明細
,如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47,997 元包含利息及違約金,則
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