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730號
CTDV,110,司促,12730,202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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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德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帳務明細
,如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47,997 元包含利息及違約金,則
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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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