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724號
CTDV,110,司促,12724,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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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4號
 
債 權 人 戀戀APP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文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沈文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沈文榮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10樓)。
三、釋明利息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算之依據?(按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
  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
  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貴會只提
  出存證信函郵政收件回執正面。請提出『郵政收件回執反面
  』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
  收件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
  收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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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