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4號
債 權 人 戀戀APP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文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沈文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沈文榮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10樓)。
三、釋明利息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算之依據?(按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
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
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貴會只提
出存證信函郵政收件回執正面。請提出『郵政收件回執反面
』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
收件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
收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