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668號
CTDV,110,司促,12668,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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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蔡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即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權
  業已移轉,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93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
  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調
  降為15%)。
 ㈢債務人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新臺幣(下同)61,9
  26元,而於95年3 月9 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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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