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668號
CTDV,110,司促,12668,202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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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建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依據。(貴公司僅提出最
高百分之十五之利息之利息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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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