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建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依據。(貴公司僅提出最高百分之十五之利息之利息約定條款)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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