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484號
CTDV,110,司促,12484,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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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葉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債務人葉宗文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
   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
   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
   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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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