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459號
CTDV,110,司促,12459,2021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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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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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