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粘秋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依華僑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債權讓與書所載,
自民國89年5 月28日止之利息為3,328 元,則貴公司請求未受償
利息146,208 元,再自89年4 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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