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魯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㈡新臺幣貳
拾肆萬零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㈢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四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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