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344號
CTDV,110,司促,12344,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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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4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蘇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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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