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335號
CTDV,110,司促,12335,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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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怡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楊怡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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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