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331號
CTDV,110,司促,12331,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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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李宜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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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