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241號
CTDV,110,司促,12241,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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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孟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洪孟甫之最新戶籍謄本,查 悉債務人洪孟甫戶籍地址為嘉義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 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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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