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馮坤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馮坤玉於91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5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6,607元整未為清償(含年
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2,539元自95年9月25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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