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楊素霞、黃俊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債權人於民國110年9月11日所提出之帳務明細表,初貸金
額360,000元部分之餘額已變更為252,000元,債權人對於附
表編號001之本金部分仍請求258,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確認附表各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是否有誤載(如附表編
號002之違約金起日為民國110年4月5日起,依農業發展基金
貸款借據第五、(二)項約定,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669%
計算違約金,以六個月計算應計算至110年10月4日止,惟債
權人請求至110年10月2日止按2.669%計算,110年10月3日、
4日按年息5.427%計算之依據為何?及其餘起、迄日亦同上有
疑),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若無誤載,請具狀說明依據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