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76號
CTDV,110,司促,12076,202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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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楊素霞黃俊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債權人於民國110年9月11日所提出之帳務明細表,初貸金
  額360,000元部分之餘額已變更為252,000元,債權人對於附
  表編號001之本金部分仍請求258,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確認附表各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是否有誤載(如附表編
  號002之違約金起日為民國110年4月5日起,依農業發展基金
  貸款借據第五、(二)項約定,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669%
  計算違約金,以六個月計算應計算至110年10月4日止,惟債
  權人請求至110年10月2日止按2.669%計算,110年10月3日、
  4日按年息5.427%計算之依據為何?及其餘起、迄日亦同上有
  疑),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若無誤載,請具狀說明依據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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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