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805號
CTDV,110,司促,11805,202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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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
 
債 權 人 林昶冶 



債 務 人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柏凱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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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