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36號
CTDV,110,勞補,136,202109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李信宗 
      蘇見祥 
      黃碧奇 
      黃國益 
      曹有信 
      黃清漢 
      李清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數點以下四捨│      │
│  │   │金)    │     │五入)   │      │
├──┼───┼──────┼─────┼──────┼──────┤
│ 1 │李信宗│200,200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2 │蘇見祥│242,125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3 │黃碧奇│215,168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4 │黃國益│195,047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5 │曹有信│205,533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6 │黃清漢│214,900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7 │李清智│217,196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