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31號
CTDV,110,勞補,131,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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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楊晴惠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原告與被告佳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62,536 元及預告工資
45,101元,總計307,637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7,637 元,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
判費即2,20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3 元(計算式:
3,310 元-2,207 元=1,1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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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