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蘇立堂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孫鄭春
訴訟代理人 孫昇
被 告 孫瑞宏
孫碩彬
孫怡瑾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孫瑞立
被 告 孫蘇招治
孫俊宏
孫俊福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律師
被 告 孫明文
孫誌良
孫聖發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4中關於「孫怡謹」記載,應更正為「孫怡瑾」,附表二編號2中關於「蘇俊福」、「蘇俊宏」記載,應更正為「孫俊福」、「孫俊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