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2號
CTDV,109,訴,82,2021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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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蘇立堂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孫鄭春 
訴訟代理人 孫昇  
被   告 孫瑞宏 
      孫碩彬 
      孫怡瑾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孫瑞立 
被   告 孫蘇招治
      孫俊宏 
      孫俊福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律師
被   告 孫明文 
      孫誌良 
      孫聖發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4中關於「孫怡謹」記載,應更正為「孫怡瑾」,附表二編號2中關於「蘇俊福」、「蘇俊宏」記載,應更正為「孫俊福」、「孫俊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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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