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原 告 陳明順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陳登茂 陳志明 陳春章 陳大弘 黃慶輝 陳宗賢 陳天祥 陳明裕 何文戶 邱協祥 陳榮俊 陳耀宗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萍 被 告 李祥 李在祥 李居祥 李榮祥 陳凱孟 陳振宗 陳玉鳳 陳讚福 陳讚丁 陳素華 陳讚益 陳月英 黃姵均 陳姵蓉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鈴雯 被 告 陳永生 陳月燕 陳月仙 黃陳明珠 陳明來 陳國志 陳國立 陳國賓 陳國文 陳金葉 陳金鳳 陳居旺 陳來金 陳美玉 陳美月 徐陳美杏 陳頂蘭 陳秀英 陳慈善 陳昭明 陳昭雄 蔡黃素花 蔡黃秋菊 黃春成 黃春貴 劉黃秋霞 楊登裕(即楊陳明雲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娟(即楊陳明雲之承受訴訟人) 楊政安(即楊陳明雲之承受訴訟人) 楊欣蓉(即楊陳明雲之承受訴訟人) 陳木生(即陳太清之承受訴訟人) 曾金興(即曾陳玉花之承受訴訟人) 曾金木(即曾陳玉花之承受訴訟人) 姚曾淑美(即曾陳玉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玉 陳鈺儒 陳金釵 陳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原告陳明順、被告陳志明、陳春章、陳榮俊、陳耀宗、陳玉 萍具狀主張欲分配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被 告陳大弘之土地旁,與被告邱協祥具狀主張欲分配同筆土地 上西側鄰近同段606之3地號土地之空地,以符合渠等應有部 分計算之面積。及被告陳國立、陳朝陽具狀主張欲分配高雄 市○○區○○路00巷0號房屋坐落位置,以保全房屋使用利 益。二、爰裁定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將俟分割方案完成後再行指 定。先指定現場履勘期日,請上開當事人到場說明欲分配高 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位置如何分配,特此裁 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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