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79號
CTDV,109,勞訴,79,20210913,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志明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
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上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53,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1/1頁


參考資料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