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祐福工程行即曾天才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
被 告 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炘
被 告 蔡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瑀磐國際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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