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1號
CTDV,107,金,1,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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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吳真  
      吳李淑女
      吳冬鈴 
      江煥宏 
兼 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慧芬 
      吳惠玲 
被   告 黃永芳 
      康錦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蔡淑媛律師
被   告 康錦雪 
      薛旭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柯淵波律師
被   告 董健仁 
      陳美秀 
      陳宗賢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楊啟志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勁宇律師
被   告 賴淑惠 
      何享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吳孟叡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郁雯律師
被   告 傅榮顯 
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張志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湘閔律師
被   告 陳冠云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李清標 
被   告 徐涵溱即徐美琴兼戴得謙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徐志源 
被   告 戴傳益戴德謙之承受訴訟人

      戴沛晴戴德謙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芳雪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呂姿慧律師
被   告 李鳳仙 
      韓美珍 
      許紜嘉 

      賴清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高俊凌 
      吳叔穎 
      吳忠憲 
      于善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
0 年11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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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