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吳真 吳李淑女 吳冬鈴 江煥宏 兼 上四 人訴訟代理人 吳慧芬 吳惠玲 被 告 黃永芳 康錦鳳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蔡淑媛律師被 告 康錦雪 薛旭新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柯淵波律師被 告 董健仁 陳美秀 陳宗賢 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楊啟志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陳勁宇律師被 告 賴淑惠 何享運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複 代理 人 侯昱安律師被 告 吳孟叡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黃郁雯律師被 告 傅榮顯 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張志明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王湘閔律師被 告 陳冠云 兼 訴 訟代 理 人 李清標 被 告 徐涵溱即徐美琴兼戴得謙之承受訴訟人兼 訴 訟代 理 人 徐志源 被 告 戴傳益即戴德謙之承受訴訟人 戴沛晴即戴德謙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芳雪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呂姿慧律師被 告 李鳳仙 韓美珍 許紜嘉 賴清候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被 告 高俊凌 吳叔穎 吳忠憲 于善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0 年11月5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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