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47號
CTDM,110,聲,947,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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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財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財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財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 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 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 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 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 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 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 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 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 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 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 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 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



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 32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有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 確定日前(即民國108年7月9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曾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然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有 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 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應於如附 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2年)以上,並不 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 所有罪宣告刑之總和4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後與編號3宣告 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3年10月)。爰考量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且犯罪情節、手法模 式均類似,且集中於108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2日間為之,另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在加入「謝立澄」等人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後陸續所為,再衡諸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 其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刑罰手段之相當性等 一切情狀,就各確定判決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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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 │ ├──────┬────┼─────┬────┤ 備註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詐欺│有期徒刑1 │108年4月│臺灣臺南地方│108年6月│同左 │108年7月│編號1、2經臺灣高│
│ │ │年4月。 │24日~ │法院108年度 │18日 │ │9日 │雄地方法院以110 │
│ │ │ │108年5月│訴字第536號 │ │ │ │年度聲字第1179號│
│ │ │ │3日(四 │ │ │ │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 │ │ │次) │ │ │ │ │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 │ │ │ │
├─┼──┼─────┼────┼──────┼────┼─────┼────┤ │
│2 │詐欺│有期徒刑1 │108年5月│臺灣高雄地方│109年10 │同左 │109年11 │ │
│ │ │年6月。 │2日 │法院109年度 │月8日 │ │月11日 │ │
│ │ │ │ │審訴字第1022│ │ │ │ │
│ │ │ │ │號 │ │ │ │ │
├─┼──┼─────┼────┼──────┼────┼─────┼────┤ │
│3 │詐欺│有期徒刑2 │108年5月│本院109年度 │110年1月│同左 │110年2月│ │
│ │ │年。 │2日 │訴字第136號 │7日 │ │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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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