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華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華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華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及3 年8 月確定, 並於民國105 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110 年9 月9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8400 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易字第65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